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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4 06: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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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亿萨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耐思造纸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广州欧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西欧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0113民初2097号
广州耐思造纸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广州欧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西欧克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亿萨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耐思造纸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广州欧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西欧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113民初20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西欧克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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